泉州市产假规定 泉州产假新规定

泉州市产假规定 泉州产假新规定

泉州产假新规定
产假时间
【泉州市产假规定 泉州产假新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
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
流产津贴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 。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