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午时三刻处斩人死后都不放过( 二 )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 。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 。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 。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日、致斋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3、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 。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 。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 。“刑以秋冬”的制度虽然不致耽误农业生产(秋冬一般为农闲之日),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但其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 。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加以处决 。
【为何要午时三刻处斩人死后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