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20%

如果你在岗位上干得好好的,公司突然对你百般刁难,或将你调离岗位去别的部门,或临时给你增加很多难以完成的工作,那你就要小心了,这也许是公司在变相解雇你,目的就是为了让你自己提出离职以节省辞退你的补偿款 。遇到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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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按照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月薪为4000元人民币,另加销售提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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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房价控制政策的实施,公司的房地产销量急剧下降,为了节省开支,公司计划裁员,但是考虑到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公司采取了“隐性解雇”的方法 。
林平也是“隐性解雇”计划中的一员 。于是 公司提出,让林平回家待岗,每月支付800元的生活费 。
林平觉得这么点钱生活根本无法得到保证,于是到当地劳动监督大队投诉 。经过监督纠正,公司按要求让林萍继续到公司上班 。
但是,林平刚回去上班没几天,公司又出新规定,那就是每月仅支付了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了年终考核 。如果年终考核任务在年底前完成,另一半工资将全额支付,否则将不支付 。
除了工资减半,公司还下发了非常具体却又难完成的考核方案 。但由于政策的变化和良好的销售技巧,林平超额完成了考核任务,不仅拿到了全部工资,还获得了大笔提成 。
林平的成绩让公司的经理很嫉妒,就把林平的业务交给公司另一名员工,这名员工实际上就是他的姐夫 。之后,这名经理将林平调到行政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
经过这一系列操作,林平明白,经理对自己的刁难,还调动自己的工作岗位,实际上就是想让自己受不了了然后提出辞职 。
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面对这样的刁难,林平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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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权随意调动职工岗位?
本案中,林平先后两次被调离岗位,公司做法是否合法?这需要看林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对调离岗位如何约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必备条款外,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件属于约定的其他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如果林平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公司可以随意调动她的工作岗位,那么林平需要遵守约定,服从公司安排,否则林萍不仅有权拒绝调换岗位,而且有权要求公司对违反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 让林平待岗是否合法?
公司可以让林萍待岗,但不能让她的薪水“缩水”,而且只能是暂时性的 。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无故扣减应付给工人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除职工工资 。
这些规定表明,公司必须根据法定或劳动合同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支付所有工资,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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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擅自更改工资支付方式?
本案中,公司单方面变更了工资支付方式和方法,超出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20%】综上所述,工资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公司如需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和方法,须征求林平同意,不能单方面宣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