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养哈士奇( 二 )


③被告
当庭辩称是“抱走”
之前喝了一夜的酒
9月2日下午一点半,在武侯区人民法院,该案如期开庭 。
在检方的起诉书中,当事人朱某某被指控盗窃罪 。
同时,渊先生还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赔偿哈士奇“吉祥”的医药费1580元,误工费用7800元,交通费用500元 。放弃了原起诉状中提出的5万元精神赔偿 。
起诉书介绍,2020年4月28日上午6点42分,朱某某在武侯区少陵路某烧烤店门外,将渊某某的宠物狗拖拽离开,乘坐出租车回到其住所 。因嫌弃宠物狗,采取脚踢铁棍击打等方式虐待宠物狗,并将其丢至小区电梯,公安机关将其查获 。
被告人朱某某表示不认罪,认同存在起诉书中的事实,但不认为自己是盗窃 。其代理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
在案件询问阶段,作为附民原告人,渊先生向朱某某询问,其是否在去年4月24日,参加过由其介绍场地和提供服务的团建活动,朱某某表示记不清楚了,后在审判长询问时,又改口称确实参加过 。
渊先生以此举证,朱某某在4月28日事发前,就见过自己的哈士奇,所以偷狗行为属于事先预谋 。因事发后至开庭前,朱某某一直未出面联系,所以渊先生直到开庭时才确定为同一人 。
在面对渊先生询问为什么要偷走哈士奇时,朱某某辩称,是“抱走” 。而且自己那天什么都没想,因为在去年4月27日晚上10点到28日凌晨6点,他喝了一夜的酒,脑子是空的 。并表示自己记不清用什么打的狗 。
在渊先生的法律援助律师询问朱某某,现在是否感到歉意、愧疚的态度时,朱某某表示,“没有,因为自己已经被拘留过了 。”他觉得自己打伤狗的行为不对,所以也配合了警方调查 。
④庭审焦点
是盗窃还是侵占行为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介绍,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朱某某供述,2020年4月28日当天,朱某某看到店铺门口有一条狗,脖子上有铁链,但没有拴,他从狗前肢腋下抱起狗,又放下,然后抓住链条准备牵走 。但狗不愿意,他就强行将狗带走,行走了100米左右,打车回到住处 。睡觉时,因狗叫,他踢了两脚,还是叫,他就用棍子打了狗的头部,打了多少下,记不清了 。然后他将狗拖进电梯,自己退了出来,清洗了走廊和房间的血迹,继续睡觉 。
对于狗的来源,朱某某的供述多次改口,一开始说狗是朋友的,自己代养,后来表示狗是自己的,直到渊先生报警后,才承认狗是抱回来的 。抱走狗的理由,朱某某供述称是觉得狗很乖,想养,(为什么不自己买)不想花钱,且承认狗“看着不像(流浪狗)” 。
朱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没有恶意,是因为狗叫打扰了睡觉才伤害狗,并且愿意赔偿 。其是否伤害狗的行为和是否是盗窃没有关系 。

小区里养哈士奇

文章插图
同时,朱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附民原告无法提供购买犬只的发票、转款记录,无法证明犬只的合法来源 。且在第一次称,哈士奇是1200元购买的,第二次又改称4800元,证言真实性存疑,甚至提出了60万元赔偿(渊对此否认),目的性存疑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原告无法提供《犬只登记证》和身份标识,因此无法证明其合法狗主身份 。
其次,朱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朱某某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 。
朱某某是在天亮时,公共场合、周围有人的情况下抱走了一条脱离管理的未佩戴任何标识的犬只 。朱某某在抱走狗时,不知道有主 。该犬只当时应该为遗失物或者遗弃物,且朱某某带走狗时,也没有人制止,因此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侵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