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黄埔条约的原文内容

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Treaty of Whampoa)又称《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
主要内容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 。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
4、片面最惠国待遇 。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
条约原文
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黄埔 。
今大清国与大佛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获益,根深柢固,是以两国特派本国全权大臣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书两广总督耆英;大佛兰西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较阅权柄,查核善当,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佛兰西国皇上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 。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
第二款自今以后,凡佛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 。所有佛兰西船,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均听其便 。惟明禁不得进中国别口贸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买、私卖 。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载明外,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 。
第三款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
第四款大佛兰西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中国通商之五口地方,办理商人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 。中国地方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往来文移,俱用平行 。尚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迳赴总理五口大臣处控诉,如无总理五口大臣,即申诉省垣大宪,为之详细查明,秉公办理 。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佛兰西船主、商人可以扎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
第五款大佛兰西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五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 。将来兵船人等皆有约束,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二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
第六款佛兰西人在五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税则及章程所定,系两国钦差印押者,输纳钞饷 。其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 。佛兰西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 。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至税则与章程规定与将来所定者,佛兰西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倘有后减省税饷,佛兰西人亦一体邀减 。
第七款佛兰西货物,在五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 。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