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子孙分家罚杖一百

在如今的一般读者看来,大清律例差不多是件博物馆里的陈列品,大概除了研究者,没人会关注 。影视作品展示各种稀奇古怪的古代肉刑,能够吸引一些眼球,可带着猎奇心态,像人类学家观察西非的部落或太平洋小岛的原始居民,不免有区隔 。最近读黄宗智关于清代、民国和共和国法律史的三卷本,虽是艰涩的学术专著,但颇有一些从尘封档案中挖掘出来的案例,读来有日常的真实感 。隔着世纪变迁回头看,大清律例其实也有不少有趣之处 。
先说“父母官” 。我们都知道古代州县官员常常自诩“父母官”,但对普通百姓来说,“官”前面加个“父母”,对他们的生活到底意味着什么?从大清律例来看,可以说这意味着百姓很不幸,有一个相当严厉的父母,动辄可能挨打 。现在民法刑法分开,违反民法不会导致刑事惩罚,但在清代,民事有关的内容统统被放置在大清律例这样一个刑法典中,结果是国家权力的大板,时时悬置在今日看来属于“私”的领域 。
比如清律对分家这么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 。”以现在的眼光看,国家未免管得太宽了一点 。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内部的事,犯得着打屁股吗?还不仅如此 。在土地买卖、借贷利率、继承规则甚至结婚程序方面,国家都有一套禁止规则,违者受笞杖刑 。这部律例,或放大了说是国家意识形态,完全把人民当作不懂事、需要时时管束的孩子 。
再来说说清律对律师的看法,也相当别致 。西方社会律师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职业 。例如美国是一个相当健讼的社会,原则分明,稍有纠纷,一张传票,法庭上一较高下 。律师的三寸之舌,越能来事,越有用武之地 。但大清律例不欢迎这样的人,用一个特别难听的词来形容他们,叫做“讼棍”;稍微中立一点的,叫“讼师” 。为什么呢?因为国家政权受儒家思想影响,总怀揣着一个简单的小农社会理想:民心淳朴,人人安静守时,相互谦让,根本不会去打官司 。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讼师们煽动蒙骗的无知百姓 。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概念结构里,国家根本不承认有“良民”会为维护自己正当权利而上法庭 。更进一步说,“权利”这个概念在国家的眼中根本是不存在的 。人民就像是年幼无知的儿童,有什么权利可言?有句俗语说“长大成人”,长大了方能成人么,我国传统素来是不怎么尊重儿童的 。
众所周知,到了晚清,整个国家在理念层面——当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张 。当改革者们试图将结婚、土地买卖、赡养这种民事部分从刑法典中分离出来时,遭遇到了极强的阻力 。最激烈的反对,并非来自引进陪审制度、使用律师这样制度层面的“大”问题,而来自于婚姻、男女平等和性关系 。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递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继承财产这一内容,引起张之洞的强烈不满 。张在奏折中痛斥该条文“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际、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 。
【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子孙分家罚杖一百】对非婚性关系是否量刑的争议,更触动礼教大防最敏感的神经 。吵来吵去,大清王朝从风雨飘摇到最终覆灭,都没有出台西方式的独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 。而修订过的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更是在民国继续使用,经过20年的过渡,新的民法典才出台 。
有意思的是,直到1935年,立法者还争论未婚性行为是否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而台湾省循民国法律,至今保有通奸罪,违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龙应台对这点痛心疾首,认为这是台湾法制不文明的体现 。至于我呢,出自“女子小人”的促狭心理,倒很希望那些提倡“妻殴夫之罪,加等处罚”的大人老爷们借着“清穿”之风穿越到现在,感受一下野蛮女友风行于世的潮流,该是何等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