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 撤销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证

营口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 撤销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 影响恶劣的 。
【营口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 撤销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证】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