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上述各个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看,1943年12月,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强调“将日本窃取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1945年8月,日本天皇发表投降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款,无条件投降 。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是日本企图确立其战后再次崛起的和约 。但是,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和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在北京签署中日联合声明 。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项的立场” 。从这个时间顺序明显可见,日本政府的表态始终承认《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始终表示履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
最后,从签约的主体看,《波茨坦公告》的签约主体应该是中国、美国、英国,前苏联因附署而参加,而日本则因“接受”而参加 。根据《波茨坦公告》第8项“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的规定,日本主权内其他小岛需经“吾人”决定,即由中国、美国、英国、前苏联四个国家共同决定方才有效 。而“旧金山对日和约”(《即旧金山和约》)在没有《波茨坦公告》签约主体之一的中国参与下,擅自变更和违背《波茨坦公告》中要求“吾人”共同决定规定的内容,非法且无效 。
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时间顺序和签约的主体上看,《波茨坦公告》及其内容被反复提及,而且即便在中间出现改变《波茨坦公告》原意的《旧金山和约》,《波茨坦公告》仍被中日联合声明再次强调其有效性而得到充分的认可 。由此可见,《波茨坦公告》的作用和效力是不容忽视的 。如上所述,公约、专约、协定、议定书、宣言、换文、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备忘录等都是两个或两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约定,是规范各自行为的一种成文约定,且这种约定一旦形成,即成为“必须予以遵守”的原则,并诚实、有信地遵守承诺 。因此,《旧金山和约》不能成为《波茨坦公告》的替代品,《波茨坦公告》的历史意义及其效力无法替代 。
【南海主权的依据:波茨坦公告的效力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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