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关于加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 , 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20年1月15日前携带犬只到公布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点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牌 。逾期未办理的,由市、镇(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责成犬只饲养人办理相关手续 , 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捕捉收容 。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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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坏眯唤氲痴亍⒁搅苹埂⒀5裙渤∷蜕柚糜腥唤氡晔兜某∷?nbsp;, 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煌獬鍪保Φ蔽慌宕魅恍畔⑴?nbsp;, 并使用犬绳牵领;
?。ㄆ撸┰诼サ馈⒌缣菁叭嗽泵芗∷?nbsp;, 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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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唤牍渤∷? ,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
四、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对犬类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温岭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温岭市关于加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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