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下半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开展2015年度下半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石家庄市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下半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矿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12〕1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展2015年度下半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12月15日--12月25日,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
(二)2016年1月4日前,经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
(三)2016年1月18日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 。

(四)2016年1月31日前 ,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
二、补贴范围
(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3年(满3年的人员不再享受该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2015年认定且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二)灵活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登记 , 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
三、补贴标准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给予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下同)的60%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

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
四、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1);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见附件2);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已登记“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
(二)高校毕业生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件3);
2、《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登记“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4);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申报、初审、审核、公示、统计等分类进行 。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 ,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
五、注意事项
(一)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石家庄市地税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收据为准;医疗保险以河北银行开据的医疗保险缴费存折划扣项复印件或银行网银体验机(多媒体自助一体机)打印的对账单为准 。保险收据、对账单要求清晰,缴费期与申请期限一致 。其他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单位代管档案的人员,依据代管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及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申请期限内的缴费证明 。
(二)所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过期不补,按月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 。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站在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高度 , 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申请、审核和上报等具体工作 。
(二)各区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要在公共场所、路口、居民区等人员出入和密集区域采取张贴告示等方式 , 公告工作的相关内容 , 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按时申请 。审核结果 , 要按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石财社〔2012〕16号文件规定 , 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关于开展2015年度下半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三)各区在材料收集、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有效甄别申报人员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