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朱元璋发动了“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作为司法改革的旗手,首先在法外之法的《大诰》中赋予耆民豪杰可直接将污吏贪官“绑缚赴京治罪”之权,若各级官吏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 。
以行政手段来改造司法,发动旨在重新整合社会的清洗运动,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社会监控网络,是朱元璋惯用的手法 。
朱元璋仿《周书·大诰》之篇名,“陈大道以诰天下”,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 。“诰”本意为讲道理,采用形象贴切的比喻,生动说理 。《大诰》虽继承了这一特点,以案例和俗语讲述的形式编写,但究以严惩为主旨,血腥味十足 。洪武十八年(1385年)10月至洪武二十年(1387年)12月相继颁发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 。204条诰文中,整饬吏治的就达到123条,占60%之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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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缚赴京的规定首先出现在《大诰》初编第五十九条乡民除患内:“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 。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拿赴京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 。”对邀截阻挡及其他阻碍者施以重刑,便是城乡贤良豪杰绑缚进京的配套制度 。
《大诰》初编已经将范围扩大到城乡,但仅限于灭词讼、教唆诬陷之徒 。故而《大诰》续编将范围扩大到一切扰民之徒,而且只赋予高年有德的耆民,不再是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指代更为明确:“……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 。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
民拿害民官吏从诏令,但律不许赴京越诉,所以洪武二十六年以后,《大诰》三编中的条目才不断被载入新颁的律令之中 。但到三编发布时,被恶意利用的绑缚制度已十分普遍,因此在三编中特地将“臣民倚法为奸”放在第一篇,列举各种钻营绑缚条的典型案例,共计18个 。案发地以江浙地区为多,还有山东、江西、南京周边等地,证明诣阙对离京师遥远之民来说,可望而不可即 。从三编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到一个“好心办坏事”的帝王“拍脑袋”决定的后果,通过绑缚赴京建立起来的群众司法维和,根子里还是行政思维 。
朱元璋期待的绑缚进京制度的效果是“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但显然并非如此 。“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 。更有甚者还出现民众借机公报私仇,将胥吏豪强绑缚勒索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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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洪武十九年初,朱元璋只发现常熟农人陈寿六谨遵圣意:“《大诰》一出,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所以在续编中特将陈寿六浓重推介成全国优秀典型 。
常熟农民陈寿六因受县吏顾瑛欺压迫害,与弟弟和外甥三人一并擒拿县吏,携带《大诰》赴京面奏 。陈寿六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即没有年高耆老,也没有豪杰,而且没有邻人做证 。此案竟然由朱元璋亲审,并未通过通政司,颇为奇怪 。作为奖赏,朱元璋“赏钞二十锭,三人衣服各二件”,并免其杂役三年,还要求将其事迹榜谕市村;为防止官吏打击报复,特申明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捏词诬陷者族诛 。最后竟知照下面官吏,“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 。即使陈寿六违法,可不受一般审判程序管束,特由朱元璋自己审理 。
陈寿六作为标杆榜样,当然被朱元璋大书特书,但如若都像陈寿六那样,皇帝如何应对帝国其他事务?到朱棣之子仁宗掌朝时,更是彻底放弃了绑缚之策,只许诸人首告,但须经有司拿问解京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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