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必要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申请单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3)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名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6)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完备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不符合事业单位性质;
2)申请单位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申请单位名称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4)申请单位不具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江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指南 广东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5)申请单位无法提交完备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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