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宋朝人到衙门打官司需要下跪吗?

不管是成书于元、明、清的公案小说《包公案》 , 还是这个时段产生的“包公戏”剧目 , 抑或是今人创作的古装司法题材影视作品 , 它们对于宋代审讯场面的讲述 , 有一个细节是不约而同的:诉讼两造都得跪在公堂上听审 。
京剧包公戏《铡美案》剧照
这些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历史想象 , 甚至让历史研究者也深信不疑 , 比如法律史学者潘宇的论文《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形态与转型——以中国古代民事诉讼观念为样本的研究》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 , 无论是刑事案件 , 还是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都要承受同样的皮肉之苦 , 以及同样的精神上的威吓 。如 , 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 , 不仅要下跪叩首 , 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 。”潘宇将研究对象笼统地称为“中国古代民事诉讼” , 显然应该包括宋代民讼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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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笔记中的审案信息
但是 , 我在阅读宋人笔记时 , 隐约觉得宋代的诉讼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 。这里我且列举几个例子:
沈括《梦溪笔谈》中的《欧阳文忠推挽后学》载 , 有一书生起诉学生拖欠束脩 , 勾当镇公事的王向判书生败诉 , “书生不直向判 , 径持牒以见欧公(滁州知州欧阳修)” 。既然是“径持牒” , 应该不会是“跪禀” 。
程颐撰写的《明道行状》载 , “(程颢)先生为令 , 视民如子 , 欲办事者或不持牒径至庭下 , 先生从容告语 , 谆谆不倦 。”从“不持牒径至”的语境判断 , 也应该不是“跪禀” 。
朱熹编著的《五朝名臣言行录》也载 , “旧制 , 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 , 府吏坐门 , 先收状牒 , 谓之‘牌司’ 。公(包拯)开正门 , 径使至前 , 自言曲直 , 吏民不敢欺 。”诉讼人“径至前 , 自言曲直” , 也不像是“跪禀”的样子 。
另外 , 宋人唐庚的《讯囚》诗写道:“参军坐厅事 , 据案嚼齿牙;引囚至庭下 , 囚口争喧哗 。参军气益振 , 声厉语更切 。……有囚奋然出 , 请与参军辩……”这名囚犯“奋然出” , 而且与法官当庭对辩 , 似乎也不可能跪着 。
当然 , 这些材料记录的信息不是很明确 , 不能作为确凿的历史证词采用 。究竟宋人上公庭打官司要不要下跪听审?我打算先通过检索宋代文献来验证这个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 , 我采用的文献主要有两类 , 一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宋代司法文献;一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 。至于加入了后人创作与想象成分的宋元话本小说与元杂剧 , 一概不纳入考证范围 。
文献资料显示:宋人不必跪着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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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 , 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 。唯《折狱龟鉴》“王琪留狱”条这么说:“王琪侍郎 , 知复州 。民有殴佃客死者 , 吏将论如法 , 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 , 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 。’琪疑之 , 因留狱未决 。”但这里的“持牒叩庭下”只是出现在梦境中 , 并非庭审写实 。
《洗冤录》“疑难杂说”篇也有一则记载:某甲涉嫌杀人 , “就擒讯问 , 犹不伏” , 待检官出示确凿证据后 , “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 , 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这似乎也只说明犯人在伏罪后才需要“叩首”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