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咸民发[2023]49号)
标准可以分为城市与农村两类,标准明细: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由63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由63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其他县市从630元/人·月提高到680元/人·月 。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560元/人·月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410元/人·月(即4920元/人·年)提高到450元/人·月(即5400元/人·年) 。
本次政策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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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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