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含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在起付标准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1)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按70%比例报销 , 二级医院按58%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45%比例报销 。
(2)按二档缴费的 , 一级医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72%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60%比例报销 。
温馨提示:
居民医保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 , 二级医院500元 , 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比例执行;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 。
【烟台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烟台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年度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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