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第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
第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2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
第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
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
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
公产房的产权人是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使用权人是承租人 。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如果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先公房的产权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 。
凭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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