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小荣牵着的狗碰倒老甘,此是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老甘对此没有过错;老甘因骨折而就诊,在医疗机构诊断其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术治疗,亦不存在过错;老甘术后出现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等症状,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家属在其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出院符合闽南地区的风俗,亦不存在过错 。
老甘高龄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术后预后不佳、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较高,其术后病危并未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在无证据表明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老甘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其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亦不属于阻却因果关系的事由,在老甘本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林先生夫妻仅以其个人既往病史等体质状况主张减免赔偿责任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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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公园打闹撞伤人,谁赔?
女子在公园散步偶遇两名遛狗的邻居,随后和邻居驻足聊天,不料两只狗在玩耍的过程中将她撞倒,致其摔成十级伤残 。两名邻居和公园管理中心要不要担责?此前,湖里区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
事发当晚,肖女士在公园散步,恰巧遇到了邻居余先生和陈女士牵着自己的大型拉布拉多犬在遛弯 。三个人在聊天时,余先生和陈女士将各自的狗绳解开,让两只狗在一旁戏耍 。
不料,两只狗越玩越起劲,渐渐地从起初的戏耍演变成追逐和扑打,一不小心将一旁的肖女士撞倒,致肖女士受伤 。事后,肖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医院拍片显示肖女士的右内、外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 。经鉴定,肖女士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
事发后,肖女士为此诉至法院 。她认为,因余先生、陈女士未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导致她受伤住院,余先生、陈女士应按各30%比例赔偿她的损失;事发地某公园的管理中心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先生、陈女士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的有关规定,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公园,并且在遇到肖女士后将狗绳解开,未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肖女士损害,余先生、陈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而被告公园管理中心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警示进入公园的游人不得带动物入园,也有义务对违规的游人进行制止,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余先生和陈女士应各承担肖女士损失总额30%的赔偿责任,各自赔偿肖女士近6万元;公园的管理中心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