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装满气的煤气罐多重-煤气罐多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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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15公斤瓶充14公斤 别骗我说是国家规定,实质是缺斤短两3在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液化气站15公斤瓶充14公斤,这是符合国家规定 。难道针对瓶装液化气,我们就活该拿15公斤的钱,只购买14公斤的商品么?
其实,实质是液化气商家在偷换概念,用安全规定替代计量标准,混淆视听,牟取暴利 。
瓶装液化气充装行业“短斤缺两”欺骗消费者问题,是全国性民生计量监管难题,看似不大,但普遍存在的不足量充装同时叠加气瓶中未能完全燃烧“残液”重量来计算充装量已成行业“潜规则”,给群众带来不容小觑的经济利益损失 。
一、起因自《瓶装充气站安全技术条件》充装量的取消
2012年实施的GB 27550-2011的《瓶装充气站安全技术条件》取消了钢瓶的充装净含量规定后,意味着瓶装液化气的净含量可以由充装企业自主决定 。充装量取消后,有的充装企业按不同客户的要求进行充装,充装重量不一,难以操作,15公斤钢瓶装10公斤、12公斤液化气随处可见,“标实不符”情况难以避免 。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中对最大充装量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本标准(GB5842-2006)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 。在此之前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 。
对于气瓶的型号与参数中明确充装量如下表
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充装系数的规定
根据质监总局的《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4.3.1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
(1)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2)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不满液 。
四、《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定量的规定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
综上所述,液化气公司成批量充气时则必须达到平均充装量的标准 。而实际操作中,液化气公司一般都取下限,是不正确的 。是典型的“缺斤短两”行为 。
鉴于此,全国首个瓶装液化气计量方面的团体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计量技术规范》,气瓶的充装净含量、允许残液量等关键技术参数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
广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正在搬运的瓶装液化气进行了批量抽检,检查对象为净含量为14.5公斤瓶装液化气 。执法人员随后经过测算和修正以后的数据表明,“该燃气14.5公斤装的瓶装液化气重量不稳定,批量平均净含量为14.42公斤,低于规定的14.5公斤,按规定不够分量,属于短斤缺两” 。执法人员介绍,因为有相关规定允许单瓶量存在上限和下限,该公司就钻空子直接取了下限,消费者买的是净含量为14.5公斤的液化气,结果到手的往往是14公斤 。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罚 。
瓶装液化气的价格属政府管控,以三明市为例,就公布了液化气的每公斤单价,据实结算是可以操作的 。
别再会怨枉钱了,液化气的瓶装气用户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