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之治:中国历史上唯一没有贪污的时期( 三 )


第四 ,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行
李世民从“安人宁国”的需要出发 , 在立法方面确定了力求宽简的原则 。他说:“国家法令 , 唯须简约 , 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 格式既多 , 官人不能尽记 , 更生奸诈 。”立法不仅应当由繁而简 , 而且应当去重而轻 , 即“死者不可再生 , 用法务在宽简 。”他特别强调 , 法律制定之后 , 要力求稳定 , 不可以“数变” , “不可轻出诏令 。”“诏令格式 , 若不常定 , 则人心多惑 , 奸诈益生 。”对待立法和修改法律 , 应持慎重态度 , 不能朝令夕改 , 轻易变更法度 。因此 , 李世民即位后即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武德律》 , 并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布《贞观律》 , 同时还编制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 。
第五 , 恢复和发展经济
李世民认识到“国以人为本 , 人以衣食为本 , 凡营衣食 , 以不失时为本 。夫不失时者 , 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 。”“国以民为本 , 人以食为命 , 若禾黍不登 , 则兆庶非国家所有 。”所以他从“国以民为本”的思想出发 , 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时 , 采取了“以农为本”“不夺农时” , “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政策 。为了“不夺农时” , 政府推行以庸代役的租庸调制 , 尽量减少征发徭役;为了鼓励垦荒 , 规定归来的流民可以减免赋役 , 设置义仓 , 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粮食救济;为了促进人口的增殖和劳动力的增加 , 规定青年男女需适时婚配 , 鼓励寡妇再嫁 , 释放宫女自由成家 , 用“御府金宝”赎回农民因灾荒卖掉的子女和被突厥掠夺去的人口;为了发展生产 , 修复和新建了一些水利工程 。所有这些 , 都对当时社会经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 , 起到了历史性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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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 为了更好地选拔人材 , 李世民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度 , 不分出身门第 , 让天下俊才皆为大唐所用 。为了巩固边防 , 李世民遣将击溃了经常扰边的突厥人 , 设立安西四镇 , 使大唐疆域向西扩展到今日的吉尔吉斯斯坦境内 。贞观时期 , 大唐王朝呈现出来的是“海内升平 , 路不失遗 , 外户不闭 , 商旅野宿 。”(《资治通鉴》语)“边境安宁 , 万国来朝”的繁荣局面 , “贞观之治”就是这样炼成的 。
另外 , 贞观时期还是中国历史上唯一没有贪污的时期 , 这也许是李世民最值得称道的政绩之一 。在李世民的治下 , 皇帝率先垂范 , 官员一心为公 , 吏佐各安本分 , 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历史最低点 。尤为可贵的是 , 李世民并未用酷刑来警阻贪污 , 主要是以身示范并制定一套尽可能科学的政治体制来预防贪污 。在一个精明自律的统治者面前 , 官吏贪污的动机很小 , 也不容易找到藏身之地 。明太祖对贪官的处罚最严酷 , 可明代的贪官之多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由此可见 , 防范贪污主要取决于科学修明的政治体制 , 靠事后打击只能取效于一时 , 而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贪污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