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考研难度低的师范大学( 四 )


(二)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注册学籍 。
(三)我校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学院网站、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信息平台站内信息、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
十、初试加分和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
符合我校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分数要求的考生,须是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
(二)符合加分条件须将个人加分申请(手写签字)及相关证明提交到我校,经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予以加分 。符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考生所在工作单位同意考生定向培养等证明材料(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经研究生院核实后达到我校相应的复试线,准予参加复试 。
十一、监督与复议
(一)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 。研究生院会同学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督查组将对各复试现场进行巡视,全面、有效地监督复试工作过程,对复试工作不规范的方面及时给予纠正 。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复试小组组长要去对本复试小组的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学院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 。
(三)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复试与录取相关工作 。
(四)实行复议制度 。复试、调剂和录取期间,提供申诉、复议与监督渠道,保证渠道畅通,受理申诉和投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
(五)学校申诉与复议渠道如下:
研究生院电话:023—65910997,邮箱:yjsc@cqnu.edu.cn
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362471
十二、考生咨询电话
研究生院联系咨询电话:023-65910997 。
招生学院咨询联系电话详见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官网(http://graduate.cqnu.edu.cn) 。
十三、其他
(一)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二)定向就业的考生须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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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
十五、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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