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博元,信阳毛尖的价格啊( 二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琴为安葬付忠群所支付的费用应为7260元,扣除付忠群单位所给800元,其实际支付6460元,应从付忠群遗产172560元中扣除,余166100元为实际可分割的遗产 。付博年幼,可适当多分 。依法应由其父母各继承5万元,由其子继承66100元 。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应由周琴、付自立、付博平均分享 。付博的生活补助费归其个人所有 。继承开始后,付自立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周琴、付化群及付娟 。付博学费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周琴在付博有法定抚养人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承担付博的学费,其已支付学费应从付博继承的份额中扣除 。原判对丧葬费及学费未予处理不妥,将付自立继承权利之一半判归周琴,另一半作为遗产并判付博代位继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6年4月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
二、付忠群遗产166100元由周琴继承5万元,付博继承66100元,扣除付博学费14535元和保险费200元,付博应得51365元 。
三、抚恤金2965元由周琴、付博各得988.30元 。
四、付自立遗产50988元由周琴、付娟、付化群各继承16996元 。
【评析】
本继承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几点:
一、承认在共同继承的特定条件下,遗产占有人有权为特定事项单方处分共有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在继承人为数人且遗产未分割前形成共同继承,各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部分继承人一般不得单方处分共有遗产 。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被继承人死亡而来的不仅是继承的开始,而且产生了安葬被继承人的义务 。在法定继承下,这种义务往往是由继承人来承担的,而且无论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产 。如果根据被继承人生前与各继承人之间的生活抚养(扶养)实际关系,各继承人都负有为安葬被继承人而支付丧葬费的大致均等的义务 。如被继承人留有足够遗产,则应承认遗产占有人有权为安葬被继承人而从其遗产中支付丧葬费 。本案中付忠群死亡,其遗产按法定继承为其父母付自立、周琴及其子付博所继承 。继承人周琴同时又是付忠群遗产的占有人,其依法应为付忠群遗产的保管人,拥有付忠群遗产继承人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义务代理其他继承人管理遗产 。同时因付忠群生前与其父母付自立、周琴存有相互抚养、赡养关系,且对其子付博尽了抚养义务,而周琴、付自立、付博都在付忠群死后共同取得了遗产继承权,故应认为他们负有安葬付忠群之大致均等的义务 。故此,遗产占有人周琴为安葬付忠群而先行从占有的遗产中支付丧葬费,是合理的,并应从遗产中扣除,扣除后剩余的遗产再由各个继承人分割 。
二、周琴为付博支付的学费和保险费,应由付博从其应继遗产份额中返还 。在本案中,周琴为付博支付的学费和保险费实际上是从付忠群的遗产中支付的 。但周琴并无义务为付博支付学费和保险费,此也不属遗产占有人为特定事项单方处分共有遗产的例外 。因为,一方面,付博在其父死亡后,其母即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法负有抚养教育付博的义务,且又有生活来源和抚养教育付博的能力,依法应负担付博的学费和保险费 。另一方面,周琴并未表示自己自愿承担此笔费用,而是在付忠群死亡后,付博当时随周琴生活,并急需此笔费用,而由周琴从付忠群遗产中先行垫付 。此应属付博对其应继承的遗产先行取得的部分,故在遗产分割时可从其应继份额中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