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门德尔斯提出一个“原始工业化”的概念,意指“传统组织的、为市场的、主要分布在农村的工业的迅速发展” 。宋史学者葛金芳认为,宋代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原始工业化” 。一个最能体现宋代“原始工业化”的例子是铁的产量 。由于煤矿的规模化开采及应用于炼铁,北宋的铁产量表现出飞跃性的发展势头,一些学者因此认为宋代发生了一场“煤铁革命”,而英国要到十六世纪的工业化早期才产生类似的“煤铁革命” 。按日本学者吉田光邦的估计,北宋的铁年产量为3.5~4万吨,美国学者郝若贝则相信有7.5~15万吨,葛金芳也认为宋代一年用铁约在15万吨上下 。而到十八世纪初,整个欧洲(包括俄国的欧洲部分)的铁总产量才有14.5~18万吨 。
宋朝政府对矿冶业的开发具有一种近乎资本家的热情 。不但设有专门勘探矿产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鼓励民间探矿、报矿,报矿人甚至可优先承包矿场的开采(但对寺观、祠庙、公宇、民居、坟地及近坟园林下面的矿产,不许报矿,即使报矿,政府也不得开采) 。由于政府采取积极的矿产开发政策,宋代的矿场数以万计,“监务矿井,殆几万计”。
宋朝的矿场多实行私人承包制,“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 ,矿坑开采出矿,只需向官府缴纳20%的税,其余的产品可自主销售,利归自己 。这叫做“二八抽分”,无疑是一项可以激发民间采矿积极性的制度,北宋矿冶业的繁荣应归功于此 。
“坑冶,利之所在,有矿苗去处,不待劝率而人自寻逐矣 。凡坑户,皆四方游手,未有赍钱本而往者,全藉官中应付,令烹炼到银铜入官”。矿冶业以诱人的收益,吸引了无数的冒险家、游手,有些矿山居然聚集了十余万人,“信州铅山县出铜无筭,常十余万人采凿 ;“(韶州)岑水聚浮浪至十余万,所收铜已患无本钱可买”。为防止民间私铸铜钱,宋朝要求矿坑的铜由官方收购,但由于韶州的铜产量太大,地方政府居然缺乏足够的本钱来收购 。
有意思的是,那时候即使是没有本钱的平民,也有机会承包到矿坑 。那些搜寻矿苗的人,“未有赍钱本而往者”,居然大多数都不带本钱 。那么开矿的本钱从何而来?由政府提供贷款,“一行用度,以至灯油之类,并许召保,借支官钱应付 。候烹炼到宝货,先行还官钱,余充课利”。意思是说,矿冶户若无本钱,可向政府预借启动资金,包括灯油这样的采矿用品,等到炼出矿产品,再归还政府本钱,以后的利润则归矿冶户所有 。
为鼓励民间贷款开矿,政府还承担了放贷的风险:若“开采不成,及无苗脉,或虽有而微细,其所借官钱并与除破,即不得过三次”。矿冶户如果采矿失败,可不用偿还贷款;只是三次开采失败后,即失去贷款资格 。后来政府觉得矿冶户获利太大,又提出利润分成,这样,作为出资人的政府与矿冶户之间,结成了新型的股份关系,或者说,政府这时候的身份就不再是贷款方,而是相当于风险投资人了 。
后来的明太祖朱元璋显然就丧失了这种对于矿业经济的兴趣 。曾有官员上书请求设立官营炼铁工场,朱元璋说:“今各冶铁数尚多,军需不乏,而民生业已定 。若复设此,必重扰之,是又欲驱万五千家于铁冶之中也 。”将上书人杖责,流放海岛。宋明政府,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气质 。
跟明代政府不一样,宋朝政府对发展手工业、工商业表现得兴致勃勃,除了积极采矿,还在京师及各州县设立了无数个官营手工业场,包括铸钱监(铸币厂)、军器作坊与作院(兵工厂)、盐场、盐井监、酒务(酿酒厂)、曲院(制造酒曲的作坊)、造船务、纺织院、染院、磨坊(粮食加工厂)、茶磨(茶叶加工厂),等等 。这些官营手工业场雇佣的工匠,多者达数千、上万人;制造出来的产品,也不仅仅用于政府消费,还投入市场,使得这些手工业场具有了企业的性质 。这也符合“原始工业化”定义的标准之一:为市场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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