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解析
本条实际上规定了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即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必须经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其他事项由章程自行规定绝对多数决或相对多数决(二分之一以上),该种多数决包括股权比例或人数比例,即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事项按股权比例表决,也可规定按人数比例表决 。这一点也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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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操策略
如果小股东要联合制约大股东的,可以在章程中增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事项;对某些特殊的投资者,可以规定按人数比例表决或对某些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章程自主规定的 。
考虑到现在公司股东往往比较分散,包括有常年在外地甚至国外的,如果按常规的所有股东聚集到一起面对面开股东会,会存在诸多的不便 。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远程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的方式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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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组成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2)法律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量应在规定范围,但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
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一般是由股东会推荐决定 。至于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实践中有股东会决定,也有董事会内部选举 。
大家不可忽视的是董事长的作用,第一,董事长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选(董事长或经理);第二,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很多时候董事会都开不了 。
3)实操策略
对董事会人员数量我国习惯设单数,然后采用相对多数的方式通过相关决定 。事实上,采用偶数董事数量设置董事会,然后对通过董事会决定的要求作出规定会使决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
如前所述,董事长的身份也是控制公司的一大手段,也是股东的争夺点 。因此,章程对董事长的产生必须明确规定,否则很可能导致董事长无法选出,使公司陷入僵局 。因为法律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并无规定,这是完全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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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任期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2)法律解析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注意是按届算,而不是按每个董事个人的任职期限算 。这点在董事的增补或改选时要特别注意,最好在增补或改选同时确定为换届 。
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是法定义务,但作为保障董事会的效率,公司还是要及时改选或增补 。
3)实操策略
董事的任期不能超过三年 。实践中,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为确保公司经营策略的一致性及稳定性,一般建议将董事会的任期定为三年 。如有必要变更董事会制衡结构的,可由股东会采用增补的方式进行 。
注意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是法定义务,章程并不能把这项义务免除或另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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