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 三 )


此判决十分重要 , 因为它是全球首次法庭确认GPL是有法律效力的 。2005年5月 , Daniel Wallace于美国联邦印第安纳南区地方法院起诉自由软体基金会 , 因为二者对GPL是否是非法意见不一 。后诉讼于3月结束 , 因为Wallace没有有效的反托拉斯陈述 。法庭注意到“GPL鼓励 , 而不是反对电脑作业系统的自由竞争和发行 , 这直接使消费者受益 。” Wallace被拒绝改变诉由 , 并被要求支付诉讼费用 。兼容性大多数自由软体许可证 , 比如MIT/X许可证、BSD许可证、LGPL , 都是“GPL兼容的” , 即它们的代码与GPL代码混用无冲突(但新代码则是GPL下的) 。但是有某些开源软体许可证不是GPL兼容的 。通常意见是开发者仅只使用GPL兼容的许可证 , 以免法律问题 。参见软体许可证列表以查证兼容性 。批评2001年微软的执行长史蒂夫·鲍尔默称Linux为“癌症” , 因为GPL的影响 。微软批评者指出 , 微软憎恶GPL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对微软的“包围、扩展、消灭”策略起了反作用 。注意微软已以GPL为许可证发行了SFU(Microsoft Windows Services for UNIX)中所包含的部分组件 , 例如GCC 。GPL的批评者常常认为GPL是有“传染性”的“病毒” , 因为GPL条款规定演绎作品也必须是GPL的 。由于“演绎作品”通常被解释为包含GPL代码或动态连结到GPL库(如上)的软体 , “病毒说”来源于GPL对于许可证的强制继承的要求 。这正是GPL与BSD式许可证的哲学思想上的差异 。GPL的支持者确信自由软体世界应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性——确保自由软体的演绎作品同样“自由” , 但其他人认为自由软体应给予“所有人”最大的自由 。不同版本之间的GPL并不兼容 。例如 , 当原始的作品以GPLv2发布 , 而补丁以GPLv3发布时 , 因为这样的原因 , 其编译之后产生的二进制版本不可以再行传播 。因此 , FSF通常会推荐以“GPLv2 or later”这样的形式来标示授权许可证 , 或GPLv2 + GPLv3双许可证以规避这一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