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资料: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试想当学校的办学用地及校舍的产权由举办者作为投资将权属登记在学校名下时,如果该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即意味着该学校终止办学后该用地及校舍作为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不能归于举办者 。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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