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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企业登记登记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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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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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集团加工厂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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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办理期限申请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準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核心发(换髮)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程式受理-核准-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提交材料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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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提交材料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与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複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託事项、被委託人的许可权、委託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公司章程的档案;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複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複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複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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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複印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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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模式选择应标明具体委託事项、被委託人的许可权、委託期限 。3、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範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且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複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託事项、被委託人的许可权、委託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