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基金与信托的区别与联系( 二 )


三、事务管理类信托监管
明确对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强调合法合规
37号文规定,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从信托目的、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方面加强对合法合规性审查,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通道业务的存废,自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一直都是讨论和关注的要点,本次37号文的规定,正如业内所描述的,保留了“善意”的通道 。
自今年1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规定出台后,社会融资数据出现大幅下降 。信托作为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如果再把这个资金出口关掉,对社会融资的规模稳定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通道业务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只要能把握住“善意”本质,从通道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上确保其合法合规性,反而有望成为稳定社会融资规模、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一把利器 。
四、资金信托负债比例规定
明确资金信托负债比例规定,强调统一认识
资管新规规定,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自征求意见稿以来,业界对此就多有讨论,信托公司究竟是要恪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还是根据资管新规相关精神,尝试开展负债经营,一直没有定论 。本次37号文明确了在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须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即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过渡期结束后,资金信托是否可以与其他资管产品一样开展负债经营值得关注 。
37号文继续明确要贯彻“统一资管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主旋律 。目前,行业正处在业务转型与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各种负面消息空穴来风,让从业者惊慌失措;而利好消息又容易被当做救命稻草,遭到过度解读 。我们认为,未来,随着37号文的落实,资金信托仍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而公益信托、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得到监管支持的业务将有望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期 。正确把握监管导向,致力于开展监管鼓励的业务,开展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产业政策导向的业务才是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选择 。
举简单生动的例子说明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基金与信托的区别与联系

文章插图
信托起源于英国的收益制,当时是由于封建遗产税非常高,所以只能通过信托的方式来规避 。信托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为了使自己的遗产不至于被国王征收高额的税务,就以委托的方式将这笔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这个受托人通常是委托人的律师,受托人经营这笔财产,将受益无条件转移给受益人,若干年后将所有手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 。这种制度是英美法的,不能简单的用大陆法的物权和债权理论加以研究,国内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物权和债权的结合 。
这里的这要关系有两个,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财产收益关系 。
基金是一种信托行为,经营基金的经营者必须有相关资质,委托人基于信任关系,将财产购买基金 。基金的收益通常是归委托人 。
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基金属于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