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二 )


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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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其考试成绩作废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 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準泄露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