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惯例( 二 )


国际税收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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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漫画独占徵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徵税权力的一项原则,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係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係 。独占徵税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是签订税收协定的双方明确将徵税项目归属于收入来源国或纳税人居住国徵税,另一国不再行使徵税权,以此来解决重複徵税的问题 。如对营业所得的徵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徵税 。又如对退休金的徵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徵税 。优先徵税原则指在国际税收关係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徵税权的一项原则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儘管可以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是通常都偏重于运用来源地原则,因为对一个国家而言,採取来源地原则更直接、更有效 。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的国家优先徵税,就无法对跨国纳税人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课税,也无法行使优先徵税的权力 。因此,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徵税 。税收分享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徵税的一项原则 。它是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範的内容之一 。在税收分享原则中规定的所得徵税权,如对投资所得的徵税权,既可以由居住国行使,也可以由来源国行使,这样各相关国家都有资格行使徵税权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徵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