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高温费之外,职工还期盼哪些夏季权益


工会组织|高温费之外,职工还期盼哪些夏季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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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如期而至,职场人又步入苦夏之日。除了倍受关注的高温费,劳动者还盼望哪些夏季待遇,又有什么夏季待遇是必须给到劳动者的?本期劳权周刊请来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解答各方读者的提问。
提问一
发了高温费,中、夜班津贴就能不发?
巴士136路驾驶员沈金财:朋友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翻三班。今年6月,老板对我的朋友说,企业为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从6月至9月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夏季高温津贴。但是,7月我的朋友领工资时却发现中、夜班津贴企业没给。对此,老板说,发了高温津贴,中、夜班费就可以不发。请问企业这样做对不对?
徐仁华:企业这种做法不对。中、夜班津贴是专用于职工因为上中班、夜班补贴及早上5时前上班的就餐补贴。高温费是用于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的夏季高温津贴,两者性质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目前本市中班(22时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24时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夜间(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时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为0.80元,是按天计算的。而夏季高温津贴是按月计算的。
现实生活中,少数企业发了高温津贴,就不发中、夜班津贴或交通费、夜间值班费等。对这种“混淆”做法,职工应引起警惕,并注意搜集证据。
提问二
有毒有害岗位“贴补”被“合并同类项”,对吗?
读者王小川:我在一家化工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多年来,我们一直享受专门的保健食品费,钱虽然不多,但体现了企业的关怀。今年企业决定发放夏季高温费,却要停掉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老板说,特殊津贴可以“合并同类项”,请问有这个说法吗?
徐仁华:这个说法不存在。虽然都是特殊津贴,但发放的依据不一样。夏季高温津贴一般根据每年市人社局出台的《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放,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则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发放。
夏季高温津贴针对的是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夏季高温作业人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针对的是从事这一行业工作的人员。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则两种不同性质的津贴可以兼得,而不是“合并同类项”。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目前甲类为3.75元/天,乙类为3.25元/天,丙类为2.70元/天。有些从事炼钢等高温作业人员,也享受相关保健食品费,目前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天,含盐菜汤1.85元/天,该费与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原则是符合一项拿一项,符合两项可兼得。
提问三
供应清凉饮料可以“说停就停”吗?
快递小哥张胜利:我所在的公司以往从不发放高温费,今年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指导下,公司决定发放四个月的高温费。公司说到做到,但以往一直放在站点的清凉饮料却看不到了。快递员在烈日下一趟快递送下来,浑身湿透,口干舌燥,就想有杯冷饮降降温,现在发了高温费却取消了清凉饮料,难道这两者之间只能“二选一”?
徐仁华: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从事高温作业以及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夏季高温津贴这种特殊待遇。而作为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