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欺诈( 二 )


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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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欺诈在罗马法中,一切为使相关人受骗或犯错误以便使自己得利的伎俩或欺骗,均为诈欺 。拉贝奥给诈欺下的定义是: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採用的计谋、骗局和手段 。3月7日下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会议厅,第二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来自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法律界知名人士,围绕消费者维权中的反“欺诈”、食品安全法的理解与适用、网路购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闫伟伟结合多年的审判经验指出,欺诈存在两种不同的现象,一种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标错产地 。另一种是经营者因为疏忽将标籤写错,但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性质成分及功能 。判断产品标籤问题是否构成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需要衡量的就是标籤中所标明的信息是否对消费者产生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说标籤上存在的瑕疵不足以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 。如用同一个成分採取的俗名,或者是学名,表示不同的纤维含量,这样就不认定销售者的欺诈行为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欺诈是指故意歪曲事实,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诈欺的解释是:“在民法上,诈欺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 。但是,诈欺同样也可以以隐瞒真相或故意不做出其理应做出的陈述方式,或者通过行为构成 。《国际商事契约通则》第38条注释将欺诈的概念解释为:“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 。”综上,对“欺诈”一词不外乎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 。一是指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指故意欺骗他人,并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欺诈是故意使人欺骗他人的行为 。法律解释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对欺诈下的界定是:“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 。”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一书也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对欺诈行为的构成,大都採用四要素说,即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係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 。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一书中曾指出:“诈欺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诈欺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象、掩盖真象,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 。综上,欺诈,是行为人故意製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 。只要欺诈行为人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就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必须有导致他误解上当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对现实社会关係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是否产生了他人受骗的结果,则不影响欺诈的构成 。如果引起他人误解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达到了目的,产生了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这里必须弄清楚“欺诈”与“欺诈的民事责任”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构成要件也就自然不同 。在欺诈手段上,“故意製造假相”既包括了口头的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手段,又包括了以书面或行为等方式为欺诈行为的欺诈手段,其涵盖面更为準确和全面 。客观要件欺诈行为是欺诈在客观方面的基本构成要件 。没有客观方面的欺诈行为存在,就意味着中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係没有受到实际侵害,欺诈就不可能存在 。只有当行为人欺诈的故意已经通过具体的欺诈行为表现出来,并且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广告欺诈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纷繁複杂,决定了欺诈行为形式的多样性,儘管欺诈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类 。所谓作为,就是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欺诈行为 。作为的形式是欺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履行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构成的欺诈行为 。如卖方明知其出售的商品有隐蔽的瑕疵,按照法律、契约或交易惯例有义务在中告诉消费者而不告诉,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欺诈 。行为人告知义务产生的根据有法律上的规定、契约的约定,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欺诈在客观方面,并不要求有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的发生,只要可能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即可 。因为欺诈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的实际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欺诈行为认定基本点是行为,不是结果 。“可能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确定,是根据主观标準还是根据客观标準来判断呢?主观标準是根据特定受欺诈人的具体情况,如学历、知识水平、年龄、经验技能、经历等来判断,而客观标準是依据欺诈是否可能使一个理性的普通人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情况下,是否可能产生误解来判断的 。有专家认为,判断是否“可能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主要应採用客观标準,也就是梁慧星教授讲的“经验法则”,当然“经验法则”不能绝对化 。主要採用客观标準,有利于执法和司法人员掌握,因为客观标準不仅易于把握,而且会使执法、司法人员设身处地思考他若是受欺诈者,自己会作出何种反映,同时客观标準会使人更容易考虑到受欺诈者是哪一类人 。主观要件欺诈的主观方面也是欺诈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欺诈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构成的 。欺诈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係,是紧密联繫、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