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在1999.09.02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9.09.02
实施时间:1999.09.02
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採购制度 ,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 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採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採购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 , 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採购 , 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 , 以购买、租赁、委託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维修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採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採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託其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 , 负责政府採购的日常工作 ,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政府採购政策;(二)拟定政府採购目录;(三)统一组织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中採购和政府採购的大型项目;(四)审批进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五)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採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六)部分或全部委託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招投标事宜;(七)受其他採购单位的委託 , 代理採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八)对市、县(区)政府採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九)受理就政府採购提出的质疑或投诉;(十)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採购事务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 , 可以申请取得政府採购供应商资格:(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契约的能力和履行契约的良好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 , 可以申请取得政府採购业务代理资格:(一)依法成立 , 具有法人资格;(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採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接受财政部门业务培训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 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具有採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採购代理工作的能力;(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机电设备材料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核准的机电设备招标资质等级 。第八条 政府採购的範围主要包括:(一)设备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单项价格虽在10万元以下 , 但一次批量採购在20万元以上的;(二)维修工程或设备在10万元以上项目;(三)其他纳入政府採购目录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採购採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採购方式 。第十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準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採购 ,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採购 。第十一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準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採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批准 , 可以採取竞争性谈判採购:(一)招标后 , 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採购 , 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招标档案的準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準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採购的现货 , 属于标準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 经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批准 , 可以採用询价採购 。第十三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準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採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批准 , 可以採取单一来源採购:(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採购 , 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 , 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二)原採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 , 必须向原供应商採购的;(三)在原招标目的範围内补充契约的价格不超过原契约价格50%的工程维修 , 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採购进行后续扩充的;(五)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採购 , 才能促进实现相关政策目标的;(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採购的;(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採购 , 由招标人通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路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档案的办法等事项 。採用邀请招标採购的 , 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照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档案 。招标档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契约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档案予以确认 , 并对招标档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生的招标档案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 应当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15日前 ,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档案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档案所需的时间 , 应当自招标档案发出之日起计算 , 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档案截止之日 , 不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的要求编制投标档案 , 并在招标档案要求的截止时间前 , 将投标档案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档案要求的截止时间前 , 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档案 ,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档案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式 , 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招标档案密封未遭损坏 , 并宣读所有招标档案的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 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 应当向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 并提供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根据评标报告和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 ,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採购机关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契约 , 并报送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採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政府採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採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政府採购的採购标準、方式和程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採购契约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违反政府採购规定 , 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 应当责令停止採购 , 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或其委託的具备政府採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採购机关应当共同对採购契约的标的进行验收 , 并根据验收结果 , 在验收结算书上籤署意见 , 作为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採购活动中 , 採购机关、供应商或社会中介机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提出质疑或投诉 。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质疑或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採购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 , 自行採购属于政府採购範围内的採购项目 , 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 , 给採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并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採购活动;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政府採购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 给採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并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採购活动;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政府採购业务代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採购机关的工作人员 , 徇私舞弊 , 玩忽职守的 , 由有关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採购办公室或採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採购的 , 贷款人或者赠款人对採购方式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固原行署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 制定政府採购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 , 按照国家有关政府採购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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