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吉尼斯”挑战了吉尼斯 挑战吉尼斯记录的英文( 二 )


根据原、被告初步证据,合议庭初步归纳出该案的3大争议焦点 。一是奇瑞公司是否举办了被诉的侵权活动;二是如果该活动是奇瑞公司举办的,奇瑞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三是若奇瑞公司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何,吉尼斯公司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 。而其中,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焦点中,涉案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这两个问题又会是重点审查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
争议
焦点一:代理人授权是否有效?
庭前会议之初,奇瑞公司就吉尼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吉尼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阿利斯泰尔·理查兹与其英文名称Alistair Keith Richards在翻译上不具有同一性,其英文姓名还有“Keith”,但中文译名则没有 。阿利斯泰尔·理查兹并非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对诉讼代理人所做的授权无效 。
吉尼斯公司方面回应称,外国人的名字翻译和中国人不一样,中间名字不会轻易告诉别人或在商务中使用 。
佛山中院的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委托授权的有效性 。
焦点二:“吉尼斯”是否通用名称?
庭前会议中,吉尼斯公司指控奇瑞公司举办的“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活动侵犯其“吉尼斯”、“GUINNESS”等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
奇瑞公司则抗辩称“吉尼斯”标识在中国是“世界之最”的通用名称并为公众所知悉,不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该公司在活动中对“吉尼斯”标识的使用亦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
在证据交换阶段,原、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等分别提交了初步意见 。
文/广州日报采访人员刘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