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渭南市华州区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製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範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①党政机关单位、部队驻地、学校、幼稚园、医院、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体育场馆、网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区公安局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回响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除第二条规定区域外,城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在宾馆酒店主要出入口20米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使用车辆在行驶途中严禁燃放 。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倡导环保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六条 城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区安监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视窗、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公安、安监、城管综合执法、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运输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严禁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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