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内容参考资料来源:审议结果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中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 审议 。委员们认为 ,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事业 , 保障人民健康 , 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同时 , 委员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 ,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教科文 卫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 ,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 , 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 。2001年12月21日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 , 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 形成了《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二审 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 。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一、有的委员提出 , 发展湖北的中医事业 , 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 法制委员会在审 议修改时 , 按照委员们的意见 , 保留和充实了原草案中的保障措施条款 , 如将中医事业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 , 对中医药医 疗、教育、科研、生产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把公立中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相关规划 , 统筹安排其基本建设用地;省、市、县、乡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医疗人员 , 并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等等 , 以保护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二、有的委员提出 , 发展中医药事业 , 关键在于人才 。草案应当在中医药人才教育、培养方 面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委员的意见 , 草案二审稿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第九条)三、有的委员提出 , 草案应当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 同时要加强对中医药智慧财产权 的保护 。根据委员的意见 ,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药材资源 , 加强对中医 药文献档案和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秘方的蒐集、整理、开发和利用 , 培育中医药 科技市场 , 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关于中医药智慧财产权的保护 ,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加强对中医药智慧财产权的保护 , 防 止对中医药智慧财产权的侵害 。”(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四、有的委员提出 ,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处罚条款太多 , 罚款幅度过大 , 建议压缩和修改 。根 据委员的意见 , 现将处罚条款精简为两条(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由于草案第 三十四条中“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不一致 , 因此 , 修改时删除了该条中“5000元以上”几个字 , 以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草案 二审稿第十七条)五、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 , 条例的名称应当改为《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 草案 篇幅过长 , 应当精简压缩 , 结构上也不必分章 。根据上述意见 , 现对草案的名称作了相应的 修改 , 并取消了“章”的设定 , 对草案的结构也作了较大的调整 , 删去了一些条款 , 其中包 括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 , 以及纯 属政府具体行为和鼓励、号召性的规定(草案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等) , 同 时对内容相近的条款进行了精简合併 , 文字篇幅压缩了一半以上 , 由原来的四十一条精简为 现在的十九条 。此外 ,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 , 对草案的部分条款和文字也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 并将条例的施 行日期定为2002年3月1日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 , 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2年1月16日 ,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 审议 。委员们认为 , 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 , 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 , 提 交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同时 , 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 , 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卫生 厅 ,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 , 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 。1月17日 , 省人大法制委员 会召开会议 , 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 , 形成了《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建议表决稿)》 。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有的委员提出 , 要发展我省中医事业 , 条例中除了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事业的投入 外 , 还应当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各种形式 , 支持、帮助中医事 业发展 , 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委员的意见 , 现已对草案二 审稿第三条的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建议表决稿第三条)二、有的委员提出 , 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 , 更要注意保护中医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委员的意见 , 现将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 并增加了一款作为该条的第 三款 , 即“依法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建议表决稿第五条)三、有的委员提出 , 对中医中药的祖传秘方、技术秘密 , 应当注意保护 。根据委员的意见 , 现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加强对中医中药智慧财产权的保护 , 防止对中医中药智慧财产权的侵害和科技秘密的泄露 。” (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四、有的委员提出 , 要增加有关查处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规定 。根据委员的意见和国家有关 法律的规定 , 现在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查处 。”(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五、有的委员提出 , 应当将中医、中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扶持和保护 , 条例的名称建议改为 《湖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也有的委员认为 , 国家《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对包 括中药在内的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已有明确的规定 , 本条例侧重于规定发展中医事业 , 建议条例的名称不作修改为宜 。六、有的委员提出 , 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不便操作 , 建议 修改 。鑒于上述幅度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 与上位法相一致 。因此 , 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建议表决稿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此外 ,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 , 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文字也作了一些修改 。特此说明 。内容解读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中医药条例》 。《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02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湖北省中医药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确定的原则、方针 , 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修订而成的 , 旨在传承和发展中医药 ,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 , 振兴中医药产业 , 弘扬中医药文化 , 保护公众健康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产业促进、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 , 共8章61条 , 对湖北省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作出规定 。在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方面 , 《条例》将每年5月26日李时珍诞辰纪念日确立为湖北省中医药日 , 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国小健康教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 , 推动中医药文化宣传进校园、社区、乡村、机关、企业、家庭 。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 ,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等制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设定规划和配置标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划、标準的中医医疗机构 。同时 , 《条例》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定中医药科室和中药房提出要求 。《条例》就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备案程式与上位法进行衔接 , 同时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 , 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条例》规定“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 , 按照所注册执业範围开展医疗活动” 。《条例》还明确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 发挥荆楚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 , 构建中医药产业发展集聚区 , 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等研发中药新药 , 以及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以中药製剂为基础的中药新药 。鼓励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工艺开展中药材精深加工 , 研发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中医健身器械 , 发展中药保健食品等 。发挥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 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支持 , 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中医药产业 。下一步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和中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把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 建立健全《条例》落实的责任机制、检查督办制度、评估考核制度 , 切实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 严格落实《条例》在中医药管理、资金补偿、医保支持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 开展联合联动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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