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装修工程施工方为保障装修工程安全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保洁及安保服务的,在未与承包方协商该部分费用负担情况直接要求承包方承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来源案例名称: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与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民再126号
【争议点】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简称江津医院)与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陕西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门卫、安保及清洁人员工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由于在案涉工地例会会议记录里江津医院明确提出工地的配合费由现场的各施工单位内部协商决定,并且在工程完工后陕西公司向江津医院提交的案涉《函件》请求江津公司向未交配合费的施工单位催缴,且该配合费的款项包含电费的费用,陕西公司在随后向江津公司申报工程款时也仅仅提出了延期开工损失,并未提及门卫、安保、保洁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这表明陕西公司认可江津公司不支付该部分款项 。同时,就该部分安全保障施工费由谁结算的问题在陕西公司施工过程中并未与江津医院进行磋商,这也能反映出陕西公司的态度,即由其本人承担该部分款项的结算 。除此之外,门卫、安保及清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在工程价款中本就包含了各施工方的自身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前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将现场的道路、门卫、环境在施工期间进行统一管理也是为了满足其主体工程施工的需要,并且在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之外,江津医院也并未就该项工作另行向其支付费用 。而陕西公司作为工程的装修单位,为了保障自身安全文明施工,在其工程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情况下也应当接手该部分工作,因此在陕西公司接管该部分工作时,对该部分的费用承担也应当由其自行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协商收取更符合双方的约定 。而不能将门卫、安保及保洁等该部分工人的费用直接要求江津医院承担,否则有违诚信的要求 。
结 语
人民法院在审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时,如果发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当注意:首先,在对装饰装修合同性质的认定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由规定的内容判断,即在最新案由规定中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基于此可以判断装饰装修合同的属性为建设工程合同;其次,在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能明确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采纳经司法鉴定确定的数额;最后,应当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备案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达成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此外,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时,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第一,在装修工程施工方以保障装修工程安全而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方为保障施工而聘用的门卫、安保及保洁等,但装修工程施工方未对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负担与装修工程承包方协商而直接请求承包方承担的;第二,在确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仅对付款条件进行约定 。
转自: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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