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斧( 二 )


消防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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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斧的拉离试验应在材料试验机上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8 平刃砍断试验取一直径10mm的Q235A圆钢,横放于低碳钢平板上,手握斧柄,用平刃对準圆钢砍击不大于三次至断后,斧头刃口应符合4.8的规定 。5.9 尖刃凿击试验取一标準C20混凝土试块,手握斧柄,用尖刃对準试块凿击不大于三次至破裂后,斧头刃口应符合4.9的规定 。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消防斧必须由厂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书 。6.1.2 出厂检验应按下列项目进行:a)尺寸与质量检验b)表面质量检验c)对称度d)硬度检验e)斧柄含水率检验f)拉离试验6.1.3 取样时,每批随机抽取三把,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1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100把也作为一个批量) 。6.1.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準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準规定,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2 型式检验6.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新产品试製、定型时;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两年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本标準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6.2.3 进行型式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3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300把也作为一个批量),从中随机抽取5把作为试样 。6.2.4 检验结果如有一把一项不符合本标準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準的规定,则该项型式检验的产品为不合格 。7 标誌、包装和贮存7.1 标誌7.1.1 产品标誌产品上应标有:a)产品商标;b)产品名称;c)产品型号、规格;d)生产厂名;e)生产日期 。7.1.2 包装标誌包装箱上应标有:a)生产厂名、厂址;b)产品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标準号;c)件数、重量(净重或毛重)、外型尺寸;d)生产日期;e)应标有“防止雨淋”等标誌,其标誌方法应符合GB 191—73有关规定 。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每把消防斧套用纸或塑胶袋包装,出厂时须用木箱或纸箱集装并固定在箱中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7.3运输和贮存7.3.1 消防斧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重压和碰撞 。7.3.2 消防斧应贮存在乾燥、通风、无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