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4( 三 )


5、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自愿放弃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可能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等责任,且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院对此约定倾向为不采纳 。
原、被告之间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承诺自愿放弃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利息等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系工程款的法定兹息,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免予违约责任的条款明显加重了承包人义务,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且该部分内容未经加粗加黑或其他明显标志提醒承包人注意,法院对此条款不予采纳 。欠付工程款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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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至结算价95%,但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不能按约定不明,从交付之日起算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双方《分包合同》第9.3条约定,承包人在结算完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保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而双方实际系在案件审理中进行结算,故应认定分包人应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4】另,因《施工合同解释(一)》实施至今仅有半年有余,天津地区可选取的样本仅有33个,加之笔者法学功底及实践经验有限,短时间内形成本文等诸多原因,以上概括分析有失全面严谨,仅供参考,实践中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