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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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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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租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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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据此,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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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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