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物浦条约( 二 )


济物浦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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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物浦条约》谈判情境图花房带来的“要求函件”令高宗和大院君非常不满,次日朝会上,朝鲜君臣更是一致抨击“要求函件”,大院君下令将其退还,準备动员全国兵力驱逐日本人 。同时,大院君又準备请清朝使臣马建忠来汉城斡旋 。此时3000名清军已经全部登入朝鲜,驻扎在仁川西面一百二十里的南阳湾 。得知大院君的要求后,马建忠率200名清军赶赴汉城,剧中调停朝日冲突,而朝鲜领议政洪淳穆在大院君的旨意下,一再以为闵妃办国葬(壬午兵变中大院君宣布闵妃已死)为藉口拖延,搞得花房十分恼火,他先命日军于1882年8月22日集体撤离汉城 。翌日,花房义质向朝鲜国王及领议政发出最后通牒,言明若朝鲜坚持拖延,则日军将会诉诸武力,双方再无言和的余地 。花房义质退出汉城,登上济物浦海面的军舰,日军则驻扎在仁川到汉城一线,摆出开战的姿态 。朝日谈判即将陷入破裂的边缘 。第二轮谈判然而,1882年8月23日马建忠进入汉城给事情以转机 。事实上,清朝表面上是应大院君之邀请调停朝日冲突,实则暗中与赵宁夏、鱼允中、金允植等朝鲜大臣谋议,逮捕大院君,平定兵变 。1882年8月25日,吴长庆、丁汝昌率3000清兵进入汉城,1882年8月26日,马建忠设计逮捕大院君(后押往中国保定软禁) 。其后清军镇压了壬午兵变,将郑完邻等10名士兵斩首 。至此,大院君政权垮台,朝鲜政府重启与日本的谈判 。在逮捕大院君之前,马建忠就与花房义质接洽过几次,双方达成了由中国逮捕大院君后再开朝日谈判的默契 。1882年8月27日,朝鲜领议政洪淳穆致函花房义质,要求谈判,花房义质欣然应允 。次日,仁川府使任荣镐通知日方官员,高宗委任奉朝贺(退休官员的一种荣誉官名)李裕元为全权大臣、工曹参判金宏集为全权副官,前往济物浦与日本谈判 。朝鲜代表团动身前往济物浦之前,朝鲜高宗派户曹判书金炳国持日本早前交予朝鲜的“要求函件”往见马建忠,请他就日朝会谈的事给予指示,担当实际谈判任务的金宏集也在当晚来找马建忠磋商 。根据日后《济物浦条约》内的条款来看,朝鲜是按马建忠之指示来进行对日谈判的;换言之,马建忠给予金炳国、金宏集的指示即为朝鲜代表与花房义质会谈之基础 。所以,清廷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会谈,但日朝《济物浦条约》的缔结,明显是在中国幕后指导下完成的 。1882年8月28日晚10时,朝日谈判在济物浦停泊的日本军舰“比叡”号上展开谈判,到29日上午继续谈判 。花房义质将“要求函件”稍加改动,交给朝鲜代表李裕元,朝鲜对大多条件表示难以接受 。李裕元根据马建忠的指示,依从国际法说明朝鲜并无负责损害和军事赔偿的义务,但为花房义质所拒,双方僵持不下 。及后,花房义质按井上馨之意,提出将赔款减至四十万元;但朝鲜须以矿山採掘权、电线架设权,鹹兴、大邱两地定期开放为通商口岸等为交换条件 。朝鲜认为如此损失更大,宁愿多付十万元;而且“赔偿”二字于国际法不合,故朝鲜要求把“赔偿”二字改为“填补” 。日本官员认为“填补”二字可以接受,但金额方面却没有商量的余地 。双方各执己见,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此外在马建忠的建议下,还将日本的驻军汉城条款折衷成“日本公使馆,置兵员若干备警”,日本在朝鲜国内之驻兵权一事,就此草草解决 。至此,朝鲜和日本最大的争执就是赔款数目问题了 。
济物浦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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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物浦条约 1882年8月29日正午,朝日双方再度恢复谈判,李裕元称病不出席,由金宏集负责协商 。双方就赔款和驻兵问题发生争辩,无果而终 。到了下午,花房义质带同书记官近藤真锄及其随员至花岛别将营访问李裕元,胁迫朝鲜接受日方所提出的种种要求 。李裕元惧怕日本之威逼,竟然屈服,除把原提案的第五条及第七条略作修正外,其余六条全部接受 。1882年8月30日,朝鲜与日本在济物浦假馆(临时会馆)正式签订了《济物浦条约》 。这个条约基本满足了日本的愿望,进一步扩大了日本在朝鲜的侵略势力 。条约内容本约日本历七月二十三日、朝鲜历六月初九日之变,朝鲜兇徒侵袭日本公使馆职事人员,致多罹难,朝鲜所聘日本陆军教师,亦被惨害 。日本国为重和好,妥当议办,即约朝鲜国实行下开六款及别证续约二款,为以表惩前毖后之意 。于是两国全权大臣记名盖印,以昭信凭 。第一自今期二十日,朝鲜国捕获兇徒,严究渠魁,从重惩办事 。日本国派员眼同究治,若期内未能捕获,应由日本国办理 。第二日本官胥遭害者,由朝鲜国优礼瘗埋,以厚其终事 。第三朝鲜拨支五万圆给与日本官胥遭害者遗族并负伤者,以加体恤事 。第四因兇徒暴举,日本国所受损害及护卫公使水陆兵费内五十万圆,由朝鲜填补事 。每年支十万圆,待五个年清完 。第五日本公使馆备兵员若干备警事 。设定修缮兵营,朝鲜国任之 。(若朝鲜兵民守律一年之后,日本公使亲做不要警备,不妨撤兵)第六朝鲜国特派大官修国书以谢日本国事 。大日本国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日本国办理公使花房义质朝鲜国全权大臣李裕元全权副官金宏集修好条规续约日本国与朝鲜国嗣后为益表亲好便贸易,兹证定续约二款如左:第一釜山、元山、仁川各港间行里程今后扩为四方各五十里(朝鲜里方),期二年后(自条约批准之日起算周岁为一年)更为各百里事 。自今期一年后,以杨花津为开市 。第二任听日本国公使、领事及其随员、眷从游历朝鲜内地各处事(指定游历地方,由礼曹给照,地方官勘照护送) 。右两国全权大臣各据谕旨,立约盖印,更请批准,二个月内(日本明治十五年十月、朝鲜开国四百九十一年九月)于日本东京交换 。大日本国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日本国办理公使花房义质朝鲜国全权大臣李裕元全权副官金宏集评价《济物浦条约》的内容可以归结为“惩凶”、“赔款”、“驻兵”、“谢罪” 。惩凶和谢罪使朝鲜的国家尊严遭到严重损害,是近代朝鲜屈辱的象徵;第四款的索取赔款,反映了日本人的贪婪,55万日元的巨额赔款极大加重了朝鲜的财政困难和人民负担,也是日本对朝鲜经济侵略的手段 。《续约》则扩大了日本在朝鲜的通商特权,进一步使日本在朝鲜的经济地位占据优势 。《济物浦条约》最关键的内容在于第五款,日本藉口“壬午兵变”期间朝鲜军队保护不力而攫取了驻军权,这是明治维新以来日本首次海外驻军,充分体现了日本急于进军朝鲜半岛的野心 。日本的驻军也直接与驻朝清军形成对峙,不仅严重侵犯了朝鲜的领土主权,而且对朝鲜民族的生存和东亚地区的和平构成巨大威胁 。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前夕,日本就是以《济物浦条约》为依据,藉口保护使馆而驻兵朝鲜的,足见此条款影响之大、危害之深 。总之,《济物浦条约》是继《江华条约》后又一个严重侵犯朝鲜主权和尊严的不平等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日本在朝鲜的侵略势力 。而作为朝鲜幕后的中国,虽然日本竭力阻止中方介入谈判,但对朝鲜仍施以重大影响 。中国在这次军事行动中压制住日军,率先平定兵变,但马建忠却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他的建议没有为朝鲜争取到实际权益,反而姑息纵容日本对朝鲜的胁迫,不仅使朝鲜遭到了严重损失,也使清朝对朝鲜的宗主权遭到挑战 。为此马建忠遭到了清廷内清流党的攻击,比如御史张佩纶将马建忠比作明朝的沈惟敬,要求严加惩处;而驻朝清军也对马建忠极为不满,清军军官袁世凯曾对接待清军的朝鲜官员金昌熙说:“贵国之事如治疮,然交涉之人(指马建忠)挟日本以自重,交涉之人一日不死,则疮不可为也 。”公然诅咒马建忠去死 。马建忠固然难辞其咎,近代中国的衰微则是根本原因 。后续1882年9月3日,日本陆海军将校举行葬仪,将堀本礼造等12具尸体改葬于济物浦的独溪岘地方 。朝鲜政府派礼曹佐郎严锡瓘携带祭品前来会葬 。9月7日,朝鲜政府以锦陵尉朴泳孝为谢罪兼修信使,履行《济物浦条约》第六款内容 。对于“惩凶”一事,虽然清军在先前已经将郑完邻等10人斩首示众,但花房义质以“事出清人之手,断罪不明”为由,逼迫朝鲜政府继续追缉“兇徒”,否则日本将按《济物浦条约》第一款由日本负责逮捕 。9月10日,朝鲜逮捕了9名“兇徒”,经朝日官员共同审讯后,认定参与壬午兵变,遂将其全部处斩 。10月又将金长孙等8名兵变“魁首”凌迟处死 。此外还有十多名大院君派系的官员被赐死或问斩 。花房义质大功告成,于9月20日乘坐“明治丸”回国,与他同行的还有朝鲜的谢罪兼修信正使朴泳孝、副使金晚植及随员徐光范、金玉均、闵泳翊等 。1882年9月28日,花房抵达日本东京,在赤坂离宫向明治天皇复命 。以朴泳孝为首的谢罪使来到日本,由于使团多为开化党,因此日本竭力扶植,不仅顺利完成了《济物浦条约》的换约,还同意将其中50万日元的赔款延长为10年还清 。1884年11月2日,日本驻朝公使竹添进一郎又依据日本政府命令,向朝鲜高宗宣布豁免《济物浦条约》中未还清的40万元赔款,以示对朝鲜的友好 。所以朝鲜一共只向日本赔付了15万元 。至于《济物浦条约》第五款规定的驻军权,则因甲申政变后的《中日天津会议专条》而取消,但日本仍不放弃派兵的权利 。1885年7月19日,日本驻朝代理公使高平小五郎照会朝鲜外务督办金允植,言明:“兹奉本国政府训称:今将我护卫兵于本七月二十一日全数撤回,此系遵照我明治十五年在济物浦所订两国条约,视其无须警备之时,暂行撤回 。至于将来如遇有事,再须护卫,仍当随时派兵护卫,不得因此次撤警备,误谓废灭前约 。”朝鲜政府复照同意 。也就是说《济物浦条约》第五款依然有效,这便为甲午中日战争埋下伏笔 。《济物浦条约》谈判期间,日本要求拆除朝鲜的“斥和碑”,因为碑文中“洋夷侵犯,非战则和,主和卖国”等内容太刺眼,加上是年5月签订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朝鲜已经开始和欧美国家通商,因此这块碑可以说是形式上的障碍 。1882年9月14日,朝鲜拆除了汉城钟阁(普信阁)的斥和碑,其他地方的斥和碑也在《济物浦条约》签订后陆续被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