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附件及明细( 二 )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
工程洽商单份、单项、单部位、单子目工程量增减2000元以内不做变更 。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按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
6.1.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
6.1.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
6.1.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
6.1.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持异议方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
6.1.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7.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
第八条 质量标准
8.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
8.2装饰装修工程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材料要求执行 。
第九条 工程验收
9.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
9.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
9.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
9.4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
9.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其他详见附件保修协议) 。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付款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10.2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 。自提交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质保金除外) 。
10.3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
11.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
11.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 5 ‰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