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人愿意做监事,为什么法人不能做监事( 二 )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监事会在监督董事、经理上的重要作用 。监事会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将类似于全国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 。为了实现这种权力的制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 。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监事会上述权力,而主要赋予了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从消极方面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 。因此,为重塑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等 。
其次,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 。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债权人代表进入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 。早在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依照该办法,企业监事会内银行方面的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有基本帐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若干个企业的监事 。这项措施的实行改变了银行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银企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
另外,将公司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设置为监事,加强财务监督力量 。(最近已有数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董事,更改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监事 。)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监事社会人才库,让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即独立监事)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 。
第三,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核心 。借鉴国务院2000年3月15日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协调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但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
第四,确保监事的知情权 。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 。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
第五,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 。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