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杨立初
审 判 员周其濛
审 判 员纪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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