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三 )


02.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承接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方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如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资质,该类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 。那么,如果因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资质导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会出现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可能出现的情形分为以下四种:
(一)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装饰装修工程已经竣工,并且装修质量验收合格,笔者认为,承包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在《熊细龙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闽02民终2120号]中,厦门法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由于熊细龙作为个人,不具有承包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其与茂华厦门分公司签订的有关立面石材幕墙、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熊细龙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任俊安与杨洪柏、任俊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7232号]中,法院认为:“任俊安将涉案商铺的部分装修工程交杨洪柏承接,但杨洪柏系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人,杨洪柏与任俊安签订的《工程单包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工程单包工合同》虽无效,但杨洪柏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任俊安应参照《工程单包工合同》的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向杨洪柏支付工程款 。
(二)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该类无效合同一般的法律后果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者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施工方既缺少施工资质,施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按理说施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就施工过程所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予发包方 。
(三)合同无效,经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对于合同无效,经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并未具体规定 。但我们可以把视线回归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失效) 。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从上可知,如果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倘若发包方给予承包方二次机会,容许承包方进行修复补正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修复后的工程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法律规定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任何的工程价款 。笔者认为,此处所谓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前期已提前支付的部分,也即:如果发包方前期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有权利要求承包方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