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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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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