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最容不得哪五害官吏?何为五害官吏( 二 )


诸葛亮最容不得的“五害”官吏,是东汉末年世风日下、官场腐败的社会产物 。
自公元220年曹丕代汉到公元265年司马炎代魏,是中国历史上魏、蜀、吴三国鼎立的时代 。汉末到魏晋,是中国封建社会从开创到成熟并向发展高峰隋唐转折的重要历史阶段 。转折的巨大反差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激烈的振荡,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道德风尚,也在振荡中经历了自身的激变 。固有信仰的逐渐破灭使作为维持社会统治秩序的儒学在东汉中期以后走向衰颓,至东汉末年,世风日下,奔竞之俗已成 。汉末时风之江河日下已深深地影响了王朝吏治,甚至于到左右吏治之程度了 。社会风俗重虚誉而不务实,浮华滥赏比比皆是 。于是,官吏贪贿不法,豪强兼并横行;士人矫伪诈行,相互吹捧,以高名图进身,百方钻营;百姓则困顿不堪,几无生存之地 。东汉王朝政治统治的严重腐败,促使了社会矛盾的急剧尖锐化 。
诸葛亮最容不得的“五害”官吏,又是蜀国原来法令不全、吏治腐败的突出表现 。
蜀地在刘备入川前,由刘焉、刘璋父子统治了二十年 。刘焉为树立威望,借故杀蜀中豪强,反引起土著地主与外来豪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局势混乱 。其子刘璋更是无威无德,暗弱无能 。主持州事后律令残缺,法同虚设,豪门大姓因此循情枉法,“专权自恣”,不受约束 。至于基层官吏,如诸葛亮所指责的“五害”官吏,“因公为私,乘权作奸”,“过重罚轻,扶强抑弱”,“纵罪恶之吏,害告诉之人”,“傍课采利,以成家产”,“多所裁量,专其价数”,更是败坏吏治,祸害百姓,引发民众怨声载道 。
诸葛亮最容不得的“五害”官吏,也是诸葛亮整饬吏治,反贪实践的重要总结 。
诸葛亮入蜀以后,深知拨乱反正,革除弊端之重要 。他把法治提高到关系政权稳固、国家兴亡的角度来认识,制定出蜀国的法典——《蜀科》,作为论狱决刑的依据 。此外,诸葛亮还作出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条章“训励臣子”,让官员随时保持警惕和有所戒惧,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当时,蜀郡太守法正以为刑法峻急,劝告诸葛亮“缓刑驰禁” 。诸葛亮明确答复,西蜀地区之所以政治腐败,豪强自恣专权,社会混乱,并不在于民乱于法,而是由于刘璋的儒弱无能,长期的法制松弛,“威刑不肃” 。因此,要审势定法,有弊必矫,以隆刑峻法来惩治危害政局的专权自恣的“蜀土人士”(即蜀地的豪强地主和官僚士大夫),而不把普通民众作为法律惩治的对象 。诸葛亮全面担负蜀国军政事务以后,把握住了以法治国,整饬吏治的关键环节——考课 。
秦汉以来,已建立了官吏考课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迁降赏罚制度 。对官吏的考核,包括德行和政绩两个方面 。至于德行,有“五善”、“五失”的具体要求 。至于政绩,主要考其工作表现 。对基层官员,考核当地垦种情况,以耕种多少为标准 。对郡县长官,则有上计制度,其实就是年终工作汇报 。上计内容包括户口 。税收及治安状况等 。考课的处理,无非是奖赏与惩罚,这是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诸葛亮在《考黜》中说道:“故《书》云:‘三载考绩,黜陟幽明 。’”讲的就是从古至今新官上任三年后,需考核其功绩,决定升迁或辞退这个道理 。
按制度规定,基层官员考核内容都有其是否有侵渔百姓、接受贿赂、杀赏聚敛无度等现象 。如果出现“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以及地震、河决、草木不生、君臣不正、民有怨声、兵乱流亡等天灾人祸和社会动乱,辅政官员要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战乱频繁和吏治败坏,往往不能正常实行 。当时,蜀汉政权中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相当普遍,侵害民众利益的“五害”现象非常突出 。诸葛亮认为这是治人、治军、治国之大患,“不可不黜”,只有“斩断之后,此万事乃理也” 。就如诸葛亮在《考黜》中大声疾呼的那样:“凡此五事,民之五害 。有如此者,不可不黜,无此五者,不可不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