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历史上老百姓打官司很好玩:输了赢了都缴税( 二 )


试举一案例 , 来看看这些法官老爷是如何在不依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判案子的 。《勉斋集》中有一个典型的案例 。刘某有三子:拱辰 , 妻郭氏所生;拱礼、拱武 , 妾母所生 。刘某夫妇死后 , 兄弟分产 , 拱辰将郭氏随嫁田占为己有 , 不分与二弟 。事经十六年 , 拱辰亦死 , 拱礼、拱武诉拱辰之子 , 要求分郭氏田 。案件先后经过县、州、监司三级共七位官员审理、判决 , 由于官员们不太熟悉法律条文 , 最后形成三种结果:郑知县、提刑司签厅认为拱礼、拱武不当分田;吉州司法、知录判由三子均分;韩知县、赵安抚则以为应分为两份 , 拱辰家得一 , 拱礼、拱武共分一份 。
之所以形成三则判决 , 赵炎以为这些官员没有依据法律的规范 , 也没有出于“天下公理”(即道德要求) , 而是体现在“世俗私情”上 , 是正统价值观与非正统观念的折衷 。此案之后是否又经他官之手 , 以及结局如何 , 已不可知 , 但仅就判决来看 , “息讼”的结果 , 是不依法 , 而是依据情理 。或是无法可依 , 只得各行其是;或是有法而未知 , 依然只能各行其是 。
南宋胡太初《昼帘绪论》说:“大凡蔽讼 , 一是必有一非 , 胜者悦而负者必不乐矣 。愚民懵无知识 , 一时为人鼓诱 , 自谓有理 , 故来求诉 。若令自据法理断遣而不加晓谕 , 岂能服负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来前 , 明加开说 , 使之自知亏理 , 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 , 彼受曲亦无辞矣 。”
用白话说就是 , 简单地一判了事 , 并不能调和官司双方的实际矛盾 。因此裁判时应体民之情 , 以其能接受信服的道理“明加开说”;这种道理 , 便是“情理”的表达 , 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 , 是方方面面利益的兼顾 , 而不仅是法令刻板的内容 。
朝廷最后没有办法 , 正好财政上确实也不宽裕 , 就想到了打官司收税 。你打官司可以 , 但如果两次裁决都输了 , 对不起 , 请交税 , 权当惩罚你的“诉讼之过” , 谁让你明知无理还打官司浪费公帑呢?如果你官司打赢了 , 你高兴了 , 欢喜了 , 可衙门上上下下办案子、审案子很辛苦 , 高兴不起来 , 对不起 , 你还得交税 , 让衙门也高兴高兴 。
这样一来 , 老百姓可真不敢随便找衙门说理了 , 朝廷的“息讼”目的也基本达到了 , 自宋宁宗以后 , 各地民讼案子锐减 , 而民间斗殴甚至群殴事例则骤增 , 当时人评价这一现象说:“失在官府 , 适以起争 。”知道那句“自古衙门朝南开 , 有理无钱莫进来”形成于何时吗?恐怕就形成于南宋的“息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