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军事纪律:秦军百战百胜的另类原因( 二 )






2.作乱、不上宿罪
军队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 , 保卫政府机关安全的重任 , 军人应当是国家政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参与叛乱或是不能忠实执行保卫政府机关的任务即为犯罪 。此类犯罪危害极大 , 所以对其惩治也极为严厉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作乱 。军队是国家统治的基石 , 妄图夺取政权者必定要争取军队的支持 , 政治人物和军事将领发动军队叛乱即构成作乱罪 。“(秦始皇九年)长信侯(士毋)作乱而觉 , 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 , 将欲攻蕲年宫为乱 。王知之 , 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士毋)……(士毋)等败走 。即令国中:有生得(士毋) , 赐钱百万;杀之 , 五十万 。尽得(士毋)等 。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 。车裂以徇 , 灭其宗 。及其舍人 , 轻者为鬼薪 。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 , 家房陵 。”这是秦代历史上一次影响很大的武装叛乱 。“卫尉 , 秦官 , 掌宫门屯卫 , 有丞 。”“内史 , 周官 , 秦因之 , 掌治京师 。卫尉、内史掌握着维持京师治安的武装力量 , 参加武装叛乱就构成了作乱罪 , 因此受到“车裂”、“灭族”的严厉制裁 。
二是不上宿 。军队承担着保卫政府机关和国家边境安全的任务 , 执勤宿卫责任重大 , 若是违犯相关规定擅离职守 , 就要受到处罚 。“徒卒不上宿 , 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 , 赀各一盾 。宿者已上守除 , 擅下 , 人赀二甲 。”“宿”即宿卫;“除” , 《说文》:“殿陛也 。”《独断》:“陛 , 阶也 , 所由升堂也 。天子必有近臣执兵 , 陈于陛侧 , 以戒不虞 。”军人擅自离开执勤岗位要受到处罚 , 负责执勤的军官也要受到牵连 。“冗募归 , 辞日日已备 , 致未来 , 不如辞 , 赀日四月居边 。”军士自称服役期满回家 , 如果没有边防长官的证明文书 , 就属于私自逃归 , 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这与不按时上宿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 。
3.破坏作战秩序罪
作战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间接、已经和将要参与作战活动的部队和人员依据作战行动规范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有序状态 , 是战争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 , 也是保证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 。军人违犯军令 , 没有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 影响到军队及其军事行动的整体利益 , 就构成破坏作战秩序罪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失期 。不管是故意逗留还是无意迟到 , 只要作战部队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 贻误了战机 , 就属于违犯军令 , 构成失期罪 。秦法规定:“失期 , 法皆斩 。”《秦律杂抄》有“敦(屯)表律”:“军新论攻城 , 城陷 , 尚有栖(迟)未到战所 , 告日战围以折亡 , 叚(假)者 , 耐;敦(屯)长 , 什伍智(知)弗告 , 赀一甲;伍二甲 。”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又谎称战死者 , 要处以耐刑 , 知情者罚一甲 , 同伍者罚二甲 。失期罪属于没有遵守作战命令、及时进入战斗岗位的犯罪 , 秦律根据情节轻重 , 对失期罪处以从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