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随同着虎门条约进入中的无理条款( 二 )


领事裁判权制度使这些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经过长期斗争,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 。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逻于1927年、波斯(今伊朗)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先后予以废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与国家主权原则根本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除 。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
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 。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 。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
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 。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各国在中国享有的此项特权基本上是同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