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十三钗香烟来历 金陵十二钗香烟来历( 二 )


金陵十三钗香烟来历 金陵十二钗香烟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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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法院几经周折调取了二十多年前诗画案件的手写卷宗,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走访当年纷争的知情者,最终完整串联出从烟厂《征稿启示》和征稿初衷到中标稿件,再到题诗纷争和双方合意的来龙去脉,再结合单个人物画作与各式包装规格的匹配程度,一般公众对烟标的认知理解以及十二钗人物组合的常见排序和布局等因素,认定刘旦宅先生所表述的“烟标”仅指向烟盒包装 。
1、故被告江苏中烟公司将涉案画作《凤姐设局》扩展使用到“南京·金陵十二钗”系列香烟的条、箱包装之上,超出了刘旦宅先生许可使用的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
2、被告老蒋则应立即停止以条、箱为单位销售在条、箱包装上使用《凤姐设局》画作的涉案香烟 。
专家点评
本案看似一桩著作权许可引发的侵权诉讼,但拨开历史的迷雾,可以发现本案之前还有“旧案”——南京卷烟厂在1988年与刘旦宅先生就抄袭其画作达成和解协议,但双方当时未就画作在烟草制品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现在“旧案”复燃、“旧伤”复发,不仅令人感叹,也对今日方兴正艾的文化创意产业敲响了警钟 。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成为驱动转型发展的新引擎 。
文化创意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提升原创的设计能力,也需要引进外部的设计成果,这其中必然牵涉到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及许可交易 。本案表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注意和加强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包括在产品设计环节注意排查知识产权权属风险和侵权风险,在许可交易过程中注意签署严密的知识产权合同,防止类似的风险再次发生,甚至演化为一个持久的历史遗留问题 。
(点评人:袁真富,副教授、博士,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作者: 林抒蔚、耿佳
图:部分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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